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开展,不断完善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公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体系,维护人体器官捐献人(以下简称捐献人)及人体器官接受人(以下简称接受人)权益,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以下简称《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等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捐献的身故后尸体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的获取与分配。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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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卫生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