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阶段口腔放射防控规范化专家共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 年第1 号)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按甲类传染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高度重视。随着全国范围内新型冠状病毒病(corona virus disease 2019,COVID-19)疫情防控向好,口腔科门诊逐步恢复诊疗活动。因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途径主要为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部分口腔放射检查为高危操作,规范的口腔放射学检查流程对降低病毒传播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7 版)》及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5 版)》要求,结合上海市各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上海口腔医学会口腔颌面放射专业委员会拟定了防控流程规范化专家共识,供临床参照执行,并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及新的诊疗方案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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